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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出台《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送阳光学校教育矫治工作实施办法》

南昌共青团 2015-07-08 23157

    为加强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切实建立起综合预防和减少我市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近日市综治委预防专项组、市综治办、团市委、市公安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南昌市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送阳光学校教育矫治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

    《工作办法》明确了送阳光学校教育矫治的对象,规定由办案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的“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且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无法管教的青少年”、“由检察机关作出不捕、不诉的涉罪未成年人”等四类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应送入阳光学校接受教育矫治。

    《工作办法》对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入校和出校流程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在经费保障上,争取了财政支持,南昌籍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由公安部门送入阳光学校就读的学杂费、住宿费和军事训练费(每个学生每年24000元)由财政保障;南昌籍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由各类普通学校送入阳光学校就读的,市级财政参照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每个学生每年6000元)给予经费补贴。对于非南昌籍且常住地为南昌(有居住证)的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在阳光学校就读的学杂费、住宿费和军事训练费(每个学生每年24000元)全部由市级财政保障。

    南昌市阳光学校是我市第一所具有初中学历的、采取民办公助办学模式的青少年行为矫治的专门学校。该《工作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我市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矫治工作的成效,进一步加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合力,切实为实现我市“公众安全感、群众满意度”两提升作出积极的贡献。

南昌青年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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