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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的通知

南昌共青团 2008-10-06 32579

 

 

 

各团县区委,少工委,教育局,市属学校少先队大队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力度,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现将《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的通知》(赣青办联发[2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县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并认真组织进行实施。
 
 
    附件:《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的通知》
 
 
 
共青团南昌市委    南昌市教育局    南昌市少工委
                   2008年9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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